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657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勇,福建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福建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炳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勐锴,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淑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晓荣
书 记 员 林雅玲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