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4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
负责人:龚云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工业园子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214B室。
法定代表人:段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吴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马启友,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亦。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翟勇。
被执行人: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吴彬、马启友、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农副产品批发基地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德合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335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3日,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201863.2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16260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本案需要一定的履行期限,可依法终结执行,相应强制措施继续予以保留,并保留执行和解期间,如因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采取相应拘留、罚款、强制清场等强制措施的权利,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院依法决定终结本案执行,同时,相应强制措施继续予以保留。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8执43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