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049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其林村。
法定代表人:秦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伟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81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