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汀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汀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3执保124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山东汀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2CLH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汀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汀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