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8290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70元,减半收取计2,110.35元,保全费1,500.2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