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82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8290号民事裁定,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96,033.3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付清款项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