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14861号
原告: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村甲1号院二层3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同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3号楼3层3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