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德诚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2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院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刘爱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茹,北京中洲(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3号楼3层315。
法定代表人:陶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林,男,该单位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责任状、北京机场虹吸组织群微信聊天记录、一标虹吸施工进度、二标虹吸施工进度、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森特公司刘宝辉与盛德公司杨一林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材料订料单、下料单、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安装合同、虹吸与金属屋面的顺序关系、律师函、森特公司林平与盛德公司杨一林微信聊天记录、北京新机场虹吸例会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15日施工现场照片、森特公司刘宝辉与林平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吉博力(虹吸雨水)施工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联系函、2019年3月11日工作联系函、关于屋面虹吸吊挂施工事宜作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森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