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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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2民初2387号
原告:南宁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大道99号第12-31、3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273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大杨镇大杨村大杨组1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8036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安联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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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安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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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