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大**大**大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803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