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沈变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7187号 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