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897号 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纸厂原抄车间门前空地。 经营者:***,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贸易中心市场A-B栋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