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33执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剑利体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新县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3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账号0501××××3877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账号0501××××3877的存款170000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从江县人民法院;账号:6232××××6061)。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