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65号
原告:重庆利剑体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骏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轲,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倩,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第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法定代表人:曾微。
被告:贵州省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江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庆鹏。
第三人:贵州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重庆利剑体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利剑体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利剑体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海玉
书 记 员 石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