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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6572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