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某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女,住西藏自治区错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某,男,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张某、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以其与被上诉人***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1元,减半收取7795.5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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