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52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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