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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355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