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324民初1863号
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69129705。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东大街东段南宫村民俗园1号楼3层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AGTQ3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16幢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AJE84。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弘公司)与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果扶风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果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果扶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果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服务费2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陕果扶风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被告陕果扶风公司委托原告进行招标代理、资料编制,约定服务费4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陕果扶风公司仅支付服务费20000元,剩余25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陕果集团公司系被告陕果扶风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陕果扶风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属实,陕果扶风公司的支付权限全部在陕果集团公司,陕果扶风公司已将情况上报,待资金到位后就及时支付。
被告陕果集团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圣弘公司与陕果扶风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由陕果扶风公司委托圣弘公司进行招标代理、资料编制,约定服务费45000元,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圣弘公司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了义务。2020年6月11日,圣弘公司的中标结果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公示。此后,陕果扶风公司支付服务费20000元,剩余25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陕果扶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4日,股东为陕果集团公司,持股比例100%。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圣弘公司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信息、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圣弘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陕果扶风公司未足额支付服务费,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圣弘公司要求陕果扶风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圣弘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陕果扶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陕果集团公司,现陕果扶风公司、陕果集团公司也未证明两个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陕果集团公司应对陕果扶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5000元,并从2020年6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被告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