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4民初1341号
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69129705。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东大街东段南宫村民俗园3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AGTQ3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16幢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AJE84。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陕西果业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预交58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