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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公司、江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5019号 申请人:常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申请人常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常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常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