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185号之二
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274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劼,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