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9803号 原告: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665-18室。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董事长。 原告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