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2775号
原告: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焕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榕,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园路**综合办公楼****1
法定代表人:张巨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90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97000元,执行费435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