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长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阳光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9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赣州阳光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网络查控反馈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2020年10月16日已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彭友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钟志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