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7日,住四川省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做释法明理工作,上诉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36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成
审判员黄平
代理审判员*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