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冯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02民初701号
原告: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冯果,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