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39号2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广安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41700元及利息。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住房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安市龙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