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02民初789号
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2026年2月26日,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5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浙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