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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2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2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99元,减半收取309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