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3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四川永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