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301号之三
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2地块一期8栋/**2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P11C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335582804。
法定代表人:年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科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明展皓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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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