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202诉前调确452号
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兴业路口新华锦绣公寓2栋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584443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19商号房(0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9P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6日经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李老师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00元。
二、付款方式:双方同意申请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申请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下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21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事项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运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经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李老师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