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231号
申请人: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上桃花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1135619H。
法定代表人:蒋亚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张亚娟,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东方花园小区6号楼1-070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0QDRH38G。
法定代表人:黄文天,执行董事。
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了(2022)辽1381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9887.5元。2022年11月10日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一、经审查,我院作出的(2022)辽1381民初285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2022年1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对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2022年11月28日,解除对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辽NA××**、车架号×××072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88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435,车牌号辽NA××**、车架号×××0922)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解除对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辽NA××**、车架号×××072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88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435,车牌号辽NA××**、车架号×××092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