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96号
申请人: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桃花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1135619H。
法定代表人:蒋亚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子安、张亚娟,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东方花园小区6号楼1-070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0QDRH38G。
法定代表人:黄文天,执行董事。
申请人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887.5元。申请人以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辽NA××**、车架号×××072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88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435,车牌号辽NA××**、车架号×××0922)四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8907账户内存款以1089887.5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57.07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2105××××0858_1账户内存款以1089887.5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23.54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2105××××1230_1账户内存款以1089887.5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34.38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农业银行0681××××0263账户内存款以1089887.5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4360.82元,冻结期限一年;对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辽NA××**、车架号×××072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88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435,车牌号辽NA××**、车架号×××0922)四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887.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不得挂失,不得提取,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二、查封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辽NA××**、车架号×××072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881,车牌号辽NA××**、车架号×××0435,车牌号辽NA××**、车架号×××0922)四辆,查封期间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抵押,不得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