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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展诚物资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人事劳动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塘湾镇胜利村胜利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溪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5)赣0681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溪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由于上诉人自身原因,综合考量后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贵溪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溪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