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3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某某,男。
被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婷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