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横江镇良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139号
原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安县横江镇良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县横江镇良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