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8民初159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