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白马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073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挚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计3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