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一期工程内部装饰施工项目经理部。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一期工程内部装饰施工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