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3454号

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87317H(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娟,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9号建业智慧港E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86033C。

法定代表人:黄广华,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成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