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月山街道月山二号院1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崇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素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钟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