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28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凡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3层3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5AG3N。
法定代表人:余佶阳。
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月山街道月山二号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0702913H。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
原告***诉被告***、成都凡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春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