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298号
申请人:淄博胜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蔡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9CNX1B。
法定代表人:曹鑫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宏达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AA9F38。
法定代表人:杨广,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胜益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宏达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胜益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宏达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常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