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绿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沐宸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睿熠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683号 原告:上海沐宸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海路898号4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熠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5层。 被告:南京国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 原告上海沐宸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熠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沐宸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