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02执2765号
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54803.22元、向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3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27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