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6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9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58225.86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诉讼受理费3612元、申请执行费77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62610.86元,本院依法兑付申请执行人58225.86元,收取诉讼受理费3612元、申请执行费773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