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753号
原告: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J9M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振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