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6执保3453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19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启动执前督促及和解程序,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540.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353.35元(含申请费1813.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保全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